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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短陸人來台健檢醫美入境天數 移民署:3個月已足夠

 
聯合線上 

內政部6日公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修正草案,除身分機敏者、邀請單位申請入台需接受審查,曾任大陸公職者,更可直接拒絕其入境,而在台的關係人與保證人,保證責任也一併加重。對於大陸人來台健檢停留效期,也同樣由原本的6個月改為3個月。

移民署表示,因應近年發現大陸人士以醫美健檢事由來台,從事妨害風俗、詐財等不法活動,內政部因此於民國103年9月1日起多次邀集衛福部、交通部觀光局等機關研商加強管理機制;經查來台接受醫美健檢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停留時間,一般在10日左右,爰維持入境可停留期間仍為15日並未改變,未影響大陸人士來台權益。

移民署也強調,鑑於醫療院所安排醫美健檢所需期間3個月,即已足夠,爰比照陸客來台觀光,將入境證證件效期修正為3個月,此部分於103年11月6日即與衛福部及交通部等相關機關達成初步共識,預告當時各界並無爭議。

移民署並表示,本次修正並未限縮大陸人士來台權益,且相關修正規定業於106年6月間預告在案。本次修正重點,是為放寬陸配親屬來台探親資格,而本次修正草案再次預告,是為放寬陸配親屬探親資格,亦即增訂台灣地區人民之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及為經許可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之二親等內血親及其配偶,得申請來台短期探親,以滿足家庭倫常之需求並促進兩岸正面交流。因前述放寬陸配親屬探親範圍,涉及重大修正,依規定與前次預告內容併案辦理預告。

至於內政部本月6日公告的「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凡身分、來台行程、邀請單位「涉及機敏」,就要送聯審會另外審查,此外,只要「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等政治工作者,便可拒發許可,或直接撤銷廢止已完成申請的許可證。

移民署表示,這些議題,均為去年6月間預告內容,且將現行規定明確化,當時各界並無爭議。

移民署重申,對於曾擔任大陸地區黨政軍職務人士,如有事實足認來臺將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依現行進入辦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即得不予許可來台,本次修法,僅為求規範明確,爰應機關要求修正同條第1項第1款文字用語,並未因此限縮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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